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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1民初54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与袁海浪、缪正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袁海浪,缪正娟,盐城鼎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1民初54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住所地响水县城黄海路154号。法定代表人:王礼宏,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利冰,男,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汪维良,男,该行职工。被告:袁海浪,男,1986年10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缪正娟,女,1985年1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响水县。被告:盐城鼎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响水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建国,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诉被告袁海浪、缪正娟、盐城鼎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62元,减半收取1931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响水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路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