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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执2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远军、宋由绪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远军,宋由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2493号申请执行人程远军,男,1981年8月2日出生,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宋由绪,男,1964年8月10日出生,住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远军与被执行人宋由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向银行、车管所、国土部门等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经告知也未向本院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光潮执行员  王志宏执行员  龚凌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子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