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保4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谢某某、胡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某某,胡某某,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保444号申请人:谢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被申请人:胡某某,男,汉族,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申请人:邢某,女,汉族,高安市人,住高安市。本院于2017年9月18日作出的(2017)赣0983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胡某某、邢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谢某某已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胡某某、邢某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0000元及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小林审判员 朱 建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冬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