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81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8116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永康市新多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永康市新多杯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8116号原告: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娄葑镇东富路58号。法定代表人:颜章健,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邵海波,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霜霜,江苏辰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永康市新多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芝英镇工业功能分区新亚路57号。法定代表人:楼新多。原告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永康市新多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原告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迅镭激光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31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柳蓓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龙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