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5民初1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涛与胡维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涛,胡维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484号原告:王涛,男,197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胡维春,男,1979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涛与被告胡维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涛于2017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涛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涛承担。审 判 长 赵枭鹏代理审判员 李 韶人民陪审员 何祖跃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彭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