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24民初154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豆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某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24民初1543号原告豆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曹弯,礼泉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某某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豆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豆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丹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薛珺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