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0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舒浩与郑建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舒浩,郑建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684号原告:蒋舒浩,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住乐清市。被告:郑建孟,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6********,住乐清市。原告蒋舒浩与被告郑建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舒浩撤诉。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计2086元,由原告蒋舒浩负担。审 判 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