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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民初1068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蒋舒浩与郑建孟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舒浩,郑建孟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82民初10684号原告:蒋舒浩,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2********,住乐清市。被告:郑建孟,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76********,住乐清市。原告蒋舒浩与被告郑建孟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舒浩撤诉。案件受理费4172元,减半收取计2086元,由原告蒋舒浩负担。审 判 员 王海亮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陈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