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2民初71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旭升与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旭升,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2民初7150号原告旭升,女,1987年12月18日出生,蒙古族,教师。被告海军,男,1981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原告旭升诉被告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旭升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旭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旭升撤诉。案件受理费456.25元,因本案撤诉结案,减半收取228.13元,由原告旭升负担。审 判 长 包 丁 山审 判 员 包 慧 敏人民陪审员 张格日勒图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伊和白乙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