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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36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佳木斯市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诉季某某讷河市华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佳木斯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讷河市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季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3657号原告:佳木斯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东区中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齐某某,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大全,黑龙江顾大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讷河市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讷河市东环路华艺,统一社会信用代��:×××。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董事长。被告:季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建华新区,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泰来监狱。原告佳木斯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与被告讷河市某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被告季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原告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佳木斯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预交案件受理费11,035.00元,应收案件受理费3,000.00元,减半收取1,500.00元,由原告佳木斯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4,138.00元,退还原告佳木斯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审判员  王春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于晓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