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1民初5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祝益龙与方少龙、陈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益龙,方少龙,陈丽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1民初5860号原告祝益龙,男,198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方少龙,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被告陈丽贞,女,198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祝益龙与被告方少龙、陈丽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祝益龙既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或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祝益龙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何淑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