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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20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豫虎与高念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豫虎,高念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夏豫虎,男性,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高念泽,男性,1975年7月8日出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夏豫虎与高念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江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