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0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夏豫虎与高念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豫虎,高念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02执726号申请执行人:夏豫虎,男性,1974年12月8日出生,住三门峡市湖滨区。被执行人:高念泽,男性,1975年7月8日出生,住三门峡市陕州区。本院在执行夏豫虎与高念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进行了调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使案件不能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江波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王 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