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1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武保贵与苏波、何本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保贵,苏波,何本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1563号原告:武保贵,男,1977年8月4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素兰,凤台县关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苏波,男,1982年7月5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何本好,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原告武保贵与被告苏波、何本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武保贵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保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元,本院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郑 虹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人民陪审员 李 璐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