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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31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浦北县小江镇科凡装饰材料店、苏小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浦北县小江镇科凡装饰材料店,苏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1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小江镇科凡装饰材料店。住所地:广西浦北县。负责人:陆德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慧,女,住浦北县。被执行人:苏小娟,女,住广西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小江镇科凡装饰材料店与被执行人苏小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小江镇科凡装饰材料店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浦北县小江镇科凡装饰材料店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执行,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0722执313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深思审判员  刘德伟审判员  梁世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莫才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