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3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张义松、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从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张义松,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从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2633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从江县丙妹镇江东南路供电局旁。法定代表人:王恩能,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义松,男被执行人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从江县丙妹镇丙妹路85号。法定代表人:文武,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义松、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已经被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查封,并通过评估、拍卖程序拍卖成功,于2017年8月4日已经向从江月明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该案的借款本金180万元。因贵州富泰城镇开发有限公司涉及执行案件较多,目前被执行人已查清的财产已全部进行拍卖,是否还有其他财产需待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调查核实后才能确定。现被执行人已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昌学审判员 韩玉忠审判员 王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左行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