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3民初14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王辉明与黄道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辉明,黄道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3民初1461号原告:王辉明,男,195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被告:黄道才,男,1962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上高县人,住上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辉明诉被告黄道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辉明于2017年10月11日以被告黄道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辉明向本院撤诉,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合法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辉明撤诉。案件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王辉明承担。审判员 袁池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付时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