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5民初10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王然与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白山市江源区殡葬管理所、徐波、张立新、牟宏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然,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白山市江源区殡葬管理所,徐波,张立新,牟宏涛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605民初1081号原告:王然,个体工商户,住白山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家,吉林荣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明珠小区。其他情况不详。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殡葬管理所,住所:白山市江源区江源大街**号。法定代表人:董玉君,该所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薇,吉林连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被告:徐波,1975年11月23日出生,住白山市。被告:张立新,1972年2月6日出生,住白山市。被告:牟宏涛,1970年9月12日出生,住白山市。徐波、张立新、牟宏涛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安,吉林乾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然与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白山市江源区殡葬管理所、徐波、张立新、牟宏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时原告王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家,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殡葬管理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伟华、宋薇,被告徐波、张立新、牟宏涛及三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庭审时,原告王然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家,被告徐波、张立新、牟宏涛及三被告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义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山市江源区殡葬管理所及被告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然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徐波、张立新、牟宏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87288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至款项全部还清时止的利息;2.判令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白山市江源区殡葬管理所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连带支付工程款887288元及利息;3.王然对承建并竣工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事实和理由:2016年7月,徐波、张立新、牟宏涛找到王然,将三人承建的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白山市江源区殡葬管理所开发建设的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项目建设工程让王然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工程项目、工程量、工程款结算标准为:一、办公楼、饭店、旅店一体楼施工面积:一、二层各496平方米;工程款结算标准为496平方米X2X800元/平方米=793600元。二、殡仪间施工面积:266.39平方米;工程款结算标准为266.39平方米X1200元/平方米=319688元.增加立柱及横梁15000元。三、锅炉房施工面积:1.5层共80平方米;工程款结算标准为80平方米XI.5X1200/平方米=144000元。四、外网施工施工数量:30多延长米,应付15000元。王然按施工要求如期完成了上述全部施工工程,并于2016年12月31日将完成的全部施工工程交付给徐波、张立新、牟宏涛。徐波、张立新、牟宏涛接受并接收原告交付的全部工程,并于2017年1月进行了装修、装磺。但至今未支付原告工程款887288元,多次催收未果。庭审时王然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未作答辩。白山市江源区殡葬管理所辩称,殡葬管理所没有开发建设工程项目,与王然不存在合同关系,本诉与白山市江源区殡葬管理所无关。徐波、张立新、牟宏涛辩称,王然诉求的工程价款虚高,工程未竣工,也没验收合格,王然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应驳回王然的诉讼请求。当事人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6、7月份,王然与徐波、张立新、牟宏涛达成口头施工协议,徐波、张立新、牟宏涛将三人承建的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建设项目中的锅炉房、停尸间、办公楼及相关外网工程转包给王然,双方约定王然以包工包料形式承建。2016年7月份,王然进入墓园工程开始施工。庭审时,王然自认其承包的工程中有些活没干完,但这些活徐波已经接手,与其无关,应视为工程已经完工,2016年11月已将工程交付给徐波。徐波、张立新、牟宏涛对王然承包的工程已完工且已交付不予认可。徐波、张立新、牟宏涛庭审时称:天华墓园施工工程未交付给开发单位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也未和开发单位进行结算。本院认为,本院已向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送达开庭传票,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未到庭应诉亦未提交答辩,视为其放弃答辩、举证、质证、辩论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王然作为自然人,不具有施工资质,其与徐波、张立新、牟宏涛达成的口头施工合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规定,该口头施工合同应为无效合同。虽然该合同无效,但对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应比照有效合同处理。王然庭审时自认其承包的工程中有些活没干完,但这些活徐波已经接手,与其无关,应视为工程已经完工且已交付,但徐波、张立新、牟宏涛对此不予认可。因王然提交的其他证据不能佐证其主张成立,故,对王然辩称的工程已完工且交付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涉案办公楼及锅炉房在王然承建之前已由他人进行了部分施工,王然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实际施工量,且庭审时徐波与王然对涉案的工程量亦未达成一致,本院无法认定可作为鉴定标的的工程量,故,无法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现,王然不能证实其已按双方约定完成全部施工,亦不能证实涉案工程经验收并交付。故,对其要求徐波、张立新、牟宏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87288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至款项全部还清时止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然未提交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是否拖欠徐波、张立新、牟宏涛工程款及拖欠的数额,故,对其要求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连带支付工程款887288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王然要求白山市江源区殡葬管理所应承担连带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王然对承建并竣工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请请求亦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王然要求徐波、张立新、牟宏涛支付拖欠的工程款887288元及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从2017年1月1日至款项全部还清时止的利息;要求白山市江源区天华龙山墓园经营处、白山市江源区殡葬管理所在拖欠工程款范围内连带支付工程款887288元及利息;要求对承建并竣工的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法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然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672元,减半收取计6336元(王然已交纳),由王然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忠刚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姜晓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