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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102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3516镇江市金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沙定盛、任丽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镇江市金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沙定盛,任丽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02民初3516号原告:镇江市金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永安路9幢109室、209室。法定代表人:夏海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治文,男,汉族,该公司副总经理。被告:沙定盛,男,汉族,1976年10月23日生,住镇江市。被告:任丽丹,女,汉族,1978年10月14日生,住镇江市。原告镇江市金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沙定盛、任丽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镇江市金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0元,减半收取860元,由原告镇江市金山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花秀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