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富众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延安市富众工贸有限公司,郝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194号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富众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延安绽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600MA6YE0X055。法定代表人王聚财,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郝杰,男,汉族,1984年9月2日出生,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宝塔办事处东关社区沿河小区*号楼*单元***室。延安市富众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郝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91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郝杰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7年7月3日本院予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多次查找均未找到被执行人郝杰的下落,致使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材料无法送达。现申请执行人延安市富众工贸有限公司有借款70000元、案件受理费775元、执行费950元未得到清偿。期间查明被执行人郝杰有房产,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郝杰在房产部门的相关手续。2017年10月11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本次执行申请书。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执119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审判员 裴 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党秀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