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91刑初17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国岭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忠玉,朱国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刑初1775号自诉人徐忠玉,男,1968年6月5日出生,回族,住河南省淇县。被告人朱国岭,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自诉人徐忠玉以被告人朱国岭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依法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徐忠玉因与被告人朱国岭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现被告人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特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人的控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徐忠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二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徐忠玉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孟灵军审 判 员 李金波人民陪审员 张会银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平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