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47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07
案件名称
杨恒山与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恒山,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4729号原告:杨恒山,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郝禄森,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令淼,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广济,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恒山诉被告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本院已受理通辽恒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应中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高朝东人民陪审员 邢宇艳人民陪审员 刘红玲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