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执3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曾衡阳张基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基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1执3975号被罚款人:张基美,女,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玉环市。本院在执行曾衡阳与李锋、张基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张基美未按执行通知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前一年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张基美罚款人民币200元,限于2017年10月11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