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执11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1159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刘庆珠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庆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2执1159号申请执行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汉城南路西侧汤沐小区1号甲楼5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吴洪富,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庆珠,男,196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沛县。申请执行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庆珠追偿权纠纷一案,(2016)苏0322民初56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刘庆珠欠原告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垫付款381500元,于2017年1月25日前偿还100000元,于2017年3月31日前偿还80000元,于2017年7月31日前偿还80000元,余款121500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还清,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5日起按剩余垫付款为本金计算至款项还清为止。上述款项若被告有一期不能按期足额履行,原告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就剩余未履行款项一并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7023元,减半收取计3512元,由被告刘庆珠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偿还款385012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名单。2、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逾期未向本院报告了其他财产情况。3、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查询,经查,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庆珠名下的车牌号码为苏C×××××号车一辆,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处置。本院于2017年9月1日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刘庆珠名下的位于沛县××大道东侧××农贸市场××楼××单元××室房屋××(××),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处置。被执行人刘庆珠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4、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刘庆珠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暂无法执结结案。5、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措施、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及调查结果,其表示认同,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陇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庆珠追偿权纠纷一案,虽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在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下,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向要求��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 判 长 徐兴建审 判 员 夏 巍代理审判员 吕 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石明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