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执异5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甘炜等仲裁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炜,北京秦川宝信投资管理中心,应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异511号申请执行人:甘炜,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萍,北京市友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秦川宝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丰台区贾家花园15号院7号楼1608。执行事务合伙人:永诚永信(北京)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应鹏,男,1984年9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甘炜与北京秦川宝信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一案[(2017)京02执455号]中,甘炜向本院申请追加应鹏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甘炜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追加申请。本院认为,甘炜撤回追加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甘炜撤回追加应鹏为被执行人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成成审判员 曾小华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赵煜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