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7民初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健丞与被告龙红霞、杨天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丞,龙红霞,杨天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354号之一原告:王健丞,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红霞,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杨天实,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平,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健丞与被告龙红霞、杨天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王健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健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72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健丞负担。审 判 长 涂 克人民陪审员 杨仕增人民陪审员 姚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田 耕代理书记员 周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