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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7民初3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原告王健丞与被告龙红霞、杨天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晃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健丞,龙红霞,杨天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227民初354号之一原告:王健丞,男,1981年12月6日出生,住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敦华,湖南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红霞,女,1965年11月26日出生,户籍地新晃侗族自治县。被告:杨天实,男,1959年1月27日出生,户籍地新晃侗族自治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利平,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健丞与被告龙红霞、杨天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2017年10月11日,原告王健丞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健丞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保全措施申请费720元,公告费300元,由原告王健丞负担。审 判 长  涂 克人民陪审员  杨仕增人民陪审员  姚 宏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法官 助理  田 耕代理书记员  周 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