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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3民初69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吴云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13民初6952号原告:沈阳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沈新路1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4667158498B。法定代表人:廉鹰全,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牟晓青,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吴云飞。原告沈阳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云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沈阳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沈阳恒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奚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君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