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6执1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周绍雄、黄秀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绍雄,黄秀梅,刘礼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26执1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绍雄,男,1977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医生,住铜鼓县。申请执行人:黄秀梅,女,1974年8月5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被执行人:刘礼章,男,196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铜鼓县。本院在执行周绍雄与刘礼章民间借贷纠纷的(2017)赣0926民初49号民事调解一案及黄秀梅与刘礼章民间借贷的(2017)赣0926民初664号民事调解一案并案执行,已向被执行人刘礼章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礼章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礼章至今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礼章的银行存款552598.25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崇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袁书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