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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闫振生与王振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生,王振琦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639号原告:闫振生,男,1976年5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慧盈,张山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子俊,张山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振琦,男,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闫振生诉被告王振琦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原告闫振生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振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闫振生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陈 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