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424民初17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林小梅与柯海潮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小梅,柯海潮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24民初1738号原告:林小梅,女,1983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福建省宁化县人,住福建省宁化县城郊乡茶湖江村桥背*号,现住宁化县。被告:柯海潮,男,198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原告林小梅与被告柯海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雷雪梅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小梅与被告柯海潮双方自愿协商达成协议,纠纷己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512元,减半收取计256元,由林小梅负担。审判员  张启铁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