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5执88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西充县启洪种养殖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段启洪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充县启洪种养殖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段启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西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5执884号之一申请人西充县启洪种养殖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充县晋城镇。法定代表人段启洪,执行董事。监事,冯家志。被执行人段启洪,男,汉族,生于1973年10月5日,住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申请人西充县启洪种养殖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段启洪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我院于2017年6月16日作出(2017)川1325执88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段启洪名下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滨湖路倾城莲花1幢2单元18层2号成套住宅。案外人彭宣提出异议,我院于2017年9月28日作出(2017)川1325执异38号执行裁定书中止对位于四川省西充县晋城镇滨湖路倾城莲花1幢2单元18层2号成套住宅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段启洪与共有人庞旭芬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晋城镇滨湖路倾城莲花1幢2单元18层2号成套住宅(权证号:201201121,建筑面积:147.76平方米,业务类型:预告登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斌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