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豫1421财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王智超、王六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智超,王六,常五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年豫14**财保130号申请人:王智超,男,200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法定代理人:王六,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系申请人王智超之父。申请人:王六,男,197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民权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政道,河南宇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常五德,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民权县。申请人王智超、王六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常五德驾驶的豫N×××××号(临)中型专用校车。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智超、王六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常五德驾驶的豫N×××××号(临)中型专用校车。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振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孔奕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