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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3民初740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中学与王具意、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中学,王具意,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3民初7407号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中学,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大石街岗西路。法定代表人:袁方。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龙龙,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王具意,男,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被告: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德胜路1号交通大厦。被告: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石碁村沙坦围。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中学诉被告王具意、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中学于2017年9月30日以与被告王具意、广州市番禺区交通局、广州市番禺区地方公路管理总站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中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中学撤诉。本案受理费53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市番禺区大石中学负担。审判员  陈晓佳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甘 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