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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执4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曾祥兴申请执行薄海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祥兴,薄海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467号申请执行人曾祥兴,男,1957年1月20日生,汉族,重庆市沙坪坝区人。被执行人薄海敏,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上海市人。关于曾祥兴诉薄海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大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薄海敏向曾祥兴支付货款6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875元。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薄海敏未履行义务,权利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薄海敏分别于2016年12月29日、2017年7月11日、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合计68875元。被执行人曾祥兴于2017年11月9日将上述款项全部领取。至此,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实体权利能否实现,取决于被申请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及财产状况。现本案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的规定,裁定如下:大理市人民法院的(2014)大民二初字第4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鹏飞审判员  陈锦林审判员  杨朝辉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周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