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50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卢雪欢、钟昔念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卢雪欢,钟昔念,温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502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卢雪欢,女,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钟昔念,男,1959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衡,广东国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温东伟,男,198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诉人卢雪欢因与被上诉人钟昔念、原审被告温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15)穗天法金民初字第53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卢雪欢上诉请求:改判卢雪欢无须对温东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卢雪欢不认识钟昔念,也并未向钟昔念借过款。温东伟所借钟昔念的资金并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卢雪欢从未使用过涉案借款。被上诉人钟昔念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原审被告温东伟未发表意见。钟昔念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卢雪欢、温东伟偿还钟昔念本金1000000元及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从2015年10月6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标准计收);2.卢雪欢、温东伟向钟昔念支付银行利息66842.5元及赔偿1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卢雪欢、温东伟承担。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1日,温东伟向钟昔念出具《借款协议》,约定:温东伟因经营原因急需资金,现温东伟向钟昔念借款1000000元,借款期为一年,保证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归还借款。借款期内保证在每月5日前向钟昔念支付借款利息20000元,如温东伟不能按期支付金额利息给钟昔念,钟昔念有权随时要求温东伟归还全部借款,并按年息240000元按日支付利息给钟昔念直至还清全部借款。如温东伟不能按期还清借款的,除按前述约定利息的基础上再赔偿200000元给钟昔念作补偿。同日,温东伟出具《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确认书》,约定:温东伟于2015年7月1日向钟昔念借款100万元,保证于2016年6月30日前全部还清借款,因钟昔念的借款是抵押房屋银行贷款,房屋地址为南沙区时代南湾2栋一单元704房,因此温东伟除每月支付2万元利息给钟昔念外,钟昔念抵押房屋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费用由温东伟承担,上述利息费用每月为壹万元,该费用由温东伟每月另行支付钟昔念或直接支付银行。如温东伟不能按期支付上述款项,除应支付上述款项后,另行再赔偿10万元给钟昔念作补偿。2015年7月2日,案外人钟杏波向温东伟6217931001252702的账户转账支付了1000000元。钟昔念称涉案借款中的950000元是其向银行贷款并支付给温东伟的,对此钟昔念提交了《中信银行个人借款合同》、《中信银行个人房产抵押综合授信及最高额抵押合同》、《房地产权证》及案外人钟杏波的《个人账户明细查询》,证实其以个人所有的南沙区××房作为抵押向银行借款950000元并指定案外人钟杏波6217680901513163的账户为收款账户,且银行已依约放款的事实。同时,钟昔念提交了《个人贷款还款计划查询》以及《中信银行个人账户明细查询》,证实上述贷款应还银行的利息共计13期,其中第一期应还利息为448.61元,第二期至第十二期的应还利息每月均为6729.17元,第十三期的利息为6280.56元,并证实钟昔念已将上述向银行借款的本息全部清偿完毕。案件审理过程中,案外人钟杏波作为证人出庭,确认钟昔念所述,并证实其受钟昔念委托向温东伟账户转账支付涉案1000000元,并且同意钟昔念向温东伟主张本案债权。庭审中,钟昔念表示温东伟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当期,从2015年10月起未再支付利息,温东伟已向钟昔念支付了前三期的银行贷款利息,尚欠66842.5元未支付。另查明,温东伟与卢雪欢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11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一审法院认为,温东伟向钟昔念出具的《借款协议》是温东伟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钟昔念亦通过案外人钟杏波向温东伟履行了付款的义务,双方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切实履行。关于钟昔念要求温东伟归还本金的问题。钟昔念通过案外人钟杏波向温东伟支付了涉案款项,结合案外人钟杏波的陈述,一审法院对钟昔念的陈述的付款方式及金额予以采信,温东伟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逾期未到庭应诉,视为对钟昔念称借款至今尚未还款的陈述放弃抗辩的权利,温东伟至今未还款,已构成违约,钟昔念要求温东伟偿还本金1000000元,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钟昔念要求温东伟支付借款利息、银行利息66842.5元及赔偿100000元的问题。对于利息的问题,《借款协议》约定温东伟保证在每月5日前向钟昔念支付借款利息20000元,如温东伟不能按期支付金额利息给钟昔念,钟昔念有权按年息240000元按日支付利息给钟昔念直至还清全部借款。现钟昔念称温东伟支付利息至2015年9月,因此,钟昔念要求温东伟支付利息,有事实及合同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关于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的问题,尽管温东伟出具的《支付银行贷款利息确认书》确认了钟昔念抵押房屋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全部利息及费用均由温东伟负担,如不能按期支付,除应支付上述款项外,另行再赔偿100000元给钟昔念作为补偿,但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与确认书中提及的银行贷款所产生的利息,属于重复计收,钟昔念要求温东伟计付的利息对于银行贷款利息而言已有盈利的差额,钟昔念既要求温东伟支付利息又要求承担贷款利息,缺乏理据,一审法院对钟昔念主张的银行贷款利息不予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补偿款的问题,无论是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还是确认书中约定的逾期付款补偿款,性质均为逾期利息,钟昔念要求温东伟支付,合理有据,但该两项费用的计收标准总额已明显超出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此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基于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并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情将逾期利息调整为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自2015年10月应付未付利息次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对于钟昔念主张的超出部分,缺乏理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关于钟昔念要求卢雪欢承担共同清偿责任的问题。涉案借款发生卢雪欢、温东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卢雪欢、温东伟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均逾期未到庭,视为对钟昔念陈述及主张放弃相关抗辩权利,且卢雪欢、温东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或是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卢雪欢应对温东伟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温东伟、卢雪欢经一审法院合法送达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视其放弃抗辩的权利并依法作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温东伟、卢雪欢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钟昔念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00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二、驳回钟昔念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15320元、保全费5000元,由钟昔念负担3637元,温东伟、卢雪欢共同负担16683元。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有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焦点在于涉案债务是否属于温东伟、卢雪欢的夫妻共同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九条所称“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对此负有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从上述规定可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原则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只有两种情形除外,且证明符合例外情形的举证责任在夫妻一方。本案中,卢雪欢并无证据证明温东伟与钟昔念明确约定案涉借款为温东伟的个人债务,且卢雪欢亦无证据证明其有与温东伟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约定并为出借人所知。因此该债务应认定为卢雪欢与温东伟的夫妻共同债务,卢雪欢的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卢雪欢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上诉人卢雪欢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 琦审判员 庞智雄审判员 刘 欢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何美婷林丽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