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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恢6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库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库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恢6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利民路11号。法定代表人田献民。被执行人:上海库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朱家角工业园康欧路699号。法定代表人李楚鹏,经理。本院在受理河北省电焊机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库伟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自动向本院汇款32250.30元(其中包含货款28634元、利息836.3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017元、案件受理费268元、执行费495元),申请执行人已确认收到以上款项,并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3118号民事判决书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迎坤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刘月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