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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尹秋平与周海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尹秋平,周海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3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尹秋平,女,1964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被执行人:周海丽,女,1963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申请执行人尹秋平与被执行人周海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13)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41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海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下列义务:一、偿还尹秋平借款15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3年7月16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止)。二、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待算)。三、案件受理费1650元、申请执行费2150元,由周海丽负担。被执行人周海丽未全部履行上述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周海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已于2017年4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周海丽退休金银行账户,冻结期限1年;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周海丽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并将本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涛审判员 王世军审判员 吴公海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唐 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