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11民初33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办事处康家山村村民委员会与沈阳市华宝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办事处康家山村村民委员会,沈阳市华宝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11民初3321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办事处康家山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办事处康家山村。 法定代表人:杨兆福,系该村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忠明,系辽宁沈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华宝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办事处白清寨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办事处康家山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沈阳市华宝农林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办事处康家山村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白清街道办事处康家山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远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凌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