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2民初52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与付妮妮、周玉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付妮妮,周玉江,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2民初522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住所地:荣成市文化东路119号。主要负责人:洪志强,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德进,公司职工。被告:付妮妮,女,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被告:周玉江,男,1980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荣成市。被告: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荣成市观海中路1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市支行与被告付妮妮、周玉江、威海丰荟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418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君霞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马雯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