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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132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郑春贵、毛生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贵,毛生耀,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罗塘岗新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1329号申请执行人郑春贵,男,1962年4月4日出生,住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毛生耀,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衢州市柯城区。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罗塘岗新型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官山底村,组织机构代码:749046780。法定代表人毛生耀。本院在执行郑春贵与毛生耀、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罗塘岗新型建材厂(2017)浙0803执1329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毛生耀财产柯城法院处置,被执行人衢州市衢江区全旺镇罗塘岗新型建材厂破产清算。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申请人未受偿债权金额为505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张荣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