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021执9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某、高某1等与吕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高某1,高某2,陈某,党某,靳某,杨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021执9号申请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高某1。申请执行人高某2.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党某。申请执行人陈某。申请执行人靳某。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吕某。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张某等人申请吕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庆城民初字第197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吕某支付张某等人劳务款79245元,现因被执行人吕某下落不明,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17)甘1021执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瑞审判员 王全恩审判员 郑富春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巨蕊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