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67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王青春、陈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王青春,陈向军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6745号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后宅街道洪华村11号3楼。法定代表人:吴建华,经理。被告:王青春,女,196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陈向军,男,196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青春、陈向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本案诉讼费,也未提出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义乌市永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黄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书记员 贾惠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