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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32民初14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苗永强与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苗永强,孙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2民初1421号原告:苗永强,男,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西平县,现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张芳,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邢婧,河北永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中,男,汉族,农民,住安新县。原告苗永强与被告孙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原告苗永强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苗永强撤诉。案件受理费1419元,减半收取计710元,由苗永强负担。审判员  李萍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