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24执6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周某华与被执行人王某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华,王某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224执6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某华,男,1964年5月11日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昌图县昌盛路水源地。委托代理人许某,女,1970年5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被执行人王某春,女,1976年3月2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昌图县昌图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某华与被执行人王某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周某华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销了对被执行人王某春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的强制执行申请。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昌民三初字第0052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子明审判员 胡金生审判员 张福江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