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024民初10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张耀文与被告唐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嘉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耀文,唐艳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嘉禾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1024民初1095号原告:张耀文。被告:唐艳军。原告张耀文与被告唐艳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勇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耀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艳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耀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唐艳军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6000元及实际偿还本息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5月5日,被告唐艳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6000元,并且约定月息为2分。借款当日,被告已经现金收到款项。借款交付被告后,被告未如约支付利息。2016年6月至今为止被告没有按规定支付过利息。为降低风险,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本金及一直到还款本金所产生的每月2分的利息。该56000元借款本金至今未偿还(已产生利息16800元)。特请求法院作出公正判决。被告唐艳军未予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证据。经本院组织当事人举证、质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了借条一张。借条经本院审核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原告的陈述和本院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战友关系。2016年5月5日,被告以承包工程为由向原告提出借款。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耀文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现已现金收到所有款项,约定利息为2分/月。借款人唐艳军身份证号码4310211982******362016年5月5日。”2016年5月份的利息被告已经给付原告。对本金和2016年6月份以后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至今未付,遂酿成纠纷。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后,经原告催讨,被告应当按照借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利息。被告拒不偿还,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唐艳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000元,利息18144元,合计74144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6年6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11日止,之后的利息以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在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唐艳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李勇军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春辉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