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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5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邵彬与郭剑君、袁新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彬,郭剑君,袁新传,肖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974号原告:邵彬。被告:郭剑君。被告:袁新传。被告:肖小华。原告邵彬与被告郭剑君、袁新传、肖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邵彬于2017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之间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1.5元,原告邵彬自愿负担。审判长 邹 铖审判员 陈少龙审判员 孙清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喻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