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5民初9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邵彬与郭剑君、袁新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彬,郭剑君,袁新传,肖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5民初974号原告:邵彬。被告:郭剑君。被告:袁新传。被告:肖小华。原告邵彬与被告郭剑君、袁新传、肖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邵彬于2017年10月11日以原、被告之间已协商解决纠纷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彬撤诉。案件受理费2343元,减半收取1171.5元,原告邵彬自愿负担。审判长 邹 铖审判员 陈少龙审判员 孙清武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喻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