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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5982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刘香娥与宋福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香娥,宋福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5982号原告:刘香娥,女,1946年11月8日出生。被告:宋福,男,1951年10月20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龙(被告之子),1987年2月26日出生。案由:排除妨害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香娥与被告宋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原告刘香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香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香娥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沈计永审 判 员  马家欣代理审判员  郭卫忠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