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民终3383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渭南威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新乡市金鼎花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威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新乡市金鼎花辊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民终338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威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兴渭西路四号。法定代表人:张颖波,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金鼎花辊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翟坡镇杨任旺黄河大道666号。法定代表人:崔慧敏,总经理。上诉人渭南威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金鼎花辊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2017)豫0721民初4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渭南威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预留的送达地址依法采取邮寄送达方式向其送达开庭传票,渭南威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签收,但其并未按本院指定的开庭时间及地点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渭南威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上诉人渭南威铭环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立东审判员 王 抗审判员 韩国华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王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