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27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马妮娜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妮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泸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2527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泸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妮娜,曾用名马思雨,女,1995年3月29日生,回族,小学文化,农民,云南省泸西县人,住泸西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红河州看守所。泸西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公诉刑诉[2017]2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妮娜犯盗窃罪,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庄智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泸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琼花、李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妮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马妮娜在泸西县中枢镇文化宫“丑丑匠时尚造型”店内洗头时,将店主陈某放在收银台抽屉内的人民币2000元盗走。被盗款已被其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马妮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口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害人陈某陈述,证人高某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告人马妮娜的供述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妮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人民币2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妮娜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马妮娜到案后能坦白认罪,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马妮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11日起至2017年12月10日止)二、继续追缴本案赃款人民币2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庄 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兴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