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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20民初1955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邱云仙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云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20民初19558号原告:邱云仙,男,1965年8月14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毛寄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邱云仙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上海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云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邱云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支付原告保险理赔款人民币6,170元(以下币种同)。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4日13时许,原告驾驶赣BAXX**小型客车在上海市奉贤区金闸公路进大叶公路北约500米处发生单车事故,撞坏路边的消防栓一个,事故同时造成原告驾驶的车辆损坏。后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原告邱云仙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经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评估鉴定,消防栓的维修费为5,570元,原告已实际支付上海市自来水奉贤有限公司该赔偿款。原告驾驶的事故车辆经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定损,损失为680元。后经上海五菱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维修,原告实际支付车辆维修费600元。原告认为,事故车辆赣BAXX**在被告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且原告已履行了先行赔偿义务,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应支付原告相应赔偿款。然经原告申请,被告拒不理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讼来院,诉如所请。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书面辩称,对本起交通事故经过、责任认定无异议,涉案车辆在被告处投保了交强险、商业险(含不计免赔率)等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同意对原告的合理损失予以赔偿。对原告主张的车辆维修费600元没有异议,对消防栓维修费有异议,认为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同意赔偿3,000元。经审理查明,原告诉称的事实符合实际情况,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交强险保单、商业险保单、受损物品设施勘估表、维修费发票、索赔申请书、付款委托书等证据予以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本院认为,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原告邱云仙为事故车辆赣BAXX**在被告人保上海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及不计免赔特约险等。保险期间内发生本起交通事故,故被告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理应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损失及时予以赔偿。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保险理赔款6,170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系其对诉讼权利的漠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邱云仙保险理赔款6,17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庆强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宋丹萍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