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04执813号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与万林钦行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万林钦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万林钦,男,汉族,1936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与万林钦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搬迁具体事宜,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鸣

审判员  张俊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