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4执813号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
被执行人:万林钦,男,汉族,1936年2月16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与万林钦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根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行审4号行政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因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正在协商搬迁具体事宜,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鸣
审判员 张俊
审判员 王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