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6民初1468号
裁判日期: 2017-10-1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与宦德志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村民委员会,宦德志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26民初1468号原告:保康县马桥镇两河口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两河口村委会)负责人:王绵香,该村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显国,保康县马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宦德志,男,1974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保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两河口村委会诉被告宦德志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纠纷一案中,原告两河口村委会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两河口村委会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两河口村委会撤诉处理。案件受理160元,减半收取80元,由原告两河口村委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彭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丽